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施行,确实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作为纳税主体的义务,这对增加国家税收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传播速度较快等特点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现有税收制度难以有效实施,所以需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定与时代相适应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相关税收立法原则和政策,可以帮助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税收问题。

可以针对电子商务特点,制定适合的税收政策,如针对跨境电商、平台经济等提出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面临以下主要问题:税收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跨境特点,税收征管面临一定的困难。在线交易的快速发展和多样化使得监测和控制难度增加,税收征管机构需要更好地适应并有效管理这一新型商业模式。

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中性原则是:1.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国外经济学家及国际机构对此基本持相同的看法。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3.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税收原则,意指国家征收税收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要干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电商个体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1篇:基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在如今这个社会,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发展愈演愈烈,传统的商业形态发生转变,加速了国与国之间商品的流通,也促进了国家贸易的全面展开。电子商务其模式主要有:B2B、B2C、C2C等。目前我国主要的C2C模式网站有:淘宝网、乐酷天、拍拍网、易趣网等。C2C交易模式及其灵活自由,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在线网站寻找自己想要的产品,通过第三方支付工具来确保其安全性,所以C2C在我国发展迅速。
由于我国C2C模式下电子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税款的流失。加强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不仅使国家财政收入得到增加,也有利于经济发展迅速,1.C2C模式下的税收现状其一,运行C2C模式的人群主要是中小型卖家,由于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店铺规模较小,他们开设的店铺也没有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使征税难度大。